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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30日

  实施日期:2017年07月01日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我省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人。

  二、事项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五)吉林省审改办《关于部分调整人社系统权责清单意见的复函》(吉审改办〔2017〕16号)。

  (六)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厅字〔2018〕66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及授权的市(州)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级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市(州)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省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省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省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业人才。

  (五)外国普通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省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我省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我省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八、申请材料目录

  所有聘请单位均需网上提交信息,经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

  (一)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在线注册并上传单位证明材料后,需准备如下书面材料,到省外国专家局申请信息登记。

  1.请示公函和注册信息表;

  2.单位合法登记及行业许可证明;

  3.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附委托书);

  4.单位硬件设施证明;

  5.外事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并现场核验。

  (二)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短期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1.请示公函;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专家来华短期邀请函》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4.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

  5.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常住地要居住1年以上。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有效);

  6.聘请单位出具拟入境人的健康担保函;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请示公函;

  (2)《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经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4)申请人简历及工作资质证明(中、外文);

  (5)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原件扫描件(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6)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常住地要居住1年以上。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有效);

  (7)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 6 个月内);

  (8)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中、外文,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与入境后合同原件一致);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在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宽354*高472像素,不大于宽420*高560像素、24真色彩);

  (10)随行家属护照首页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体检和无犯罪记录证明(18岁以上家属需提供体检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均需要使、领馆认证)。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请示公函;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经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3)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照一致,不一致的请附情况说明、使馆证明及新旧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持Z字或R字入境签证页和入境章页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和认证的原件及扫描件(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提供的一致);

  (6)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认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提供的一致);

  (7)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 6 个月内);

  (8)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中、外文,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与入境前合同原件一致);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版(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一致);

  (10)外国人变换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原聘请单位的推荐信、解聘证明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

  以上要求提供原件的若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3.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1)请示公函;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原件(在线填写打印,经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3)申请人护照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一致,不一致的请附情况说明、使馆证明、新旧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出入境记录,请附出入境章页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7)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 6 个月内);

  4.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1)请示公函;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在线填写打印,经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3)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一致,不一致的请附情况说明、使馆证明、新旧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出入境记录,请附出入境章页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改任新岗位、职业的,需注销现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重新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聘请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1)请示公函;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在线填写打印,经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一致,不一致的请附情况说明、使馆证明、新旧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居留许可复印件(若有出入境记录,请附出入境章页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6)解除聘用关系、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解除聘用关系、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并附中、外文,不得涂改;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6.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报纸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件。

  (1)请示公函;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在线填写打印,经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一致,不一致的请附情况说明、使馆证明、新旧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居留许可复印件(若有出入境记录,请附出入境章页复印件并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包括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6)当地主流纸媒声明丢失的原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注册或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网址http://wwwsafeagovcn。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书面材料。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受理书面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省外国专家局受理联系人:耿坤、张姝,联系电话:0431-89634002,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22号吉林省科学技术厅428室(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冬季,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各授权市(州)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具体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由各许可决定机构及其委托机构另行公布。

  4.审查决定。决定机构审查通过后,聘请单位可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下或来华工作90日以上)、《外国专家来华短期邀请函》。

  申请人(来华工作90日以上)应当在入境后 15 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决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补办的,经网上预审并提交书面材料后作出决定。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

  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申请人、用人单位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得转让。

  十二、其他事项

  (一)关于首次在线办理

  首次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线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延期、变更、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及注销证明。

  (二)关于中文纸质翻译

  聘请单位所提供的纸质材料原件的中文翻译件均应由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同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声明真实可靠,并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三)取消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持《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可直接到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或 F字或R字签证,不再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四)办理居留手续

  外国人应当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信用管理制度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来华工作外国人、用人单位及委托专门办事机构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异常管理名录。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或聘请单位,一年不予办理任何申请。

来源:吉林省外国专家局